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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
2015-06-03 10:42 校工会 校工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上级关于教代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西南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审查立案,向承办单位提出承办建议。  

(四)检查提案的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五)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并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西南民族大学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向代表大会提交的有关学校改革发展、师资和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重点课程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内部管理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四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提案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一切从实际出发,符合学校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代表广大教职工的利益。  

第六条 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扬民主,加强法治建设,不但要重视提案的审查和立案,而且要重视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提出的提案要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要努力做到实事求是,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建议具体,书写工整。  

第八条 我校教代会代表3人以上(含3人)方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第九条 提案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限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和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下列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可列为提案:  

l、有关学校大政方针,对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问题;  

2、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问题。  

第十条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书写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内(可增加续页)。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l、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四)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五)每个提案人或附议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三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的时间  

(一)每次教代会召开前征集一次提案。  

(二)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的1个月前,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的30天前,以保证充足的提案审查时间。  

(三)提案的拟定可以提前,但只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超过期限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一)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或部门工会主席会议,布置提案的征集工作,并发出提案征集通知。  

(二)各代表团(组)或部门工会主席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对提案的上述要求,并发出提案表。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集提案表,并组织人员进行初审,主要看:(1)是否一事一案;(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第七条之规定;(3)提案中是否有“情况分析”和“具体建议”部分;(4)是否符合其他规范要求。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写。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安排委员对符合要求的提案从内容上进行审查,对准备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的提案进行分类,提出是否立案的初步建议。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与交办  

第十五条 提案的审查程序是: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汇报,分别对每个提案进行讨论表决。表决必须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提案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赞成方可立案。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的立案号。同一内容的,多案合一后,给予1个立案号。不能立案的,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立案提案,草拟提案审查报告,并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汇报提案审查工作情况和提案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意见修改提案审查报告。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汇报提案工作情况,并向教代会大会作提案审查报告。  

(五)经讨论通过的立案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署提案审查意见并提出承办建议。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讨论通过的立案提案交学校校长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予以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努力做好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的时效和质量。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限期说明原因,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地、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要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三)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思想和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提案立案后一月内,承办单位必须作出:“已经(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实现”等明确的答复;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须就其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如期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的答复意见由校长办公室审核,主办单位负责起草提案的答复意见。  

(二)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签署在提案的原件上,并交校工会存档,复印件除留存承办单位以外,应送主提者一份。  

(三)承办单位应直接答复主提者。  

(四)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答复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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